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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文章来源: 阜南教育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4915 次 |
(2006月25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九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五)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第十三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月1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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